|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经营旅行社业务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的监督检查,对旅行社、导游和领队经营、服务行为的监督 | 职权编码: | 23LSLFWJC-4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 咨询电话: | 6195363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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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规定对经营旅行社业务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的执业许可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改正、公告、记入诚信档案等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旅游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4、事后监督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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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查实证据即责令改正、公告或者责令改正、发布公告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改正职责,或者未向执法部门移送违法违规线索或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责令改正给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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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第三项(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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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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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