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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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西藏坤泰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宣传与实际行程不符,未按照承诺提供住宿等问题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关于西藏坤泰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宣传与实际行程不符,未按照承诺提供住宿等问题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LSLFWCF-4
    子项:
    行使主体: 关于西藏坤泰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宣传与实际行程不符,未按照承诺提供住宿等问题的处罚 咨询电话: 6195363
    职权依据: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三个月。第二款: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责任事项:

    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追责情形:

    2023年11月26日,我局综合服务中心收到游客鲁先生投诉关于西藏坤泰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宣传与实际行程不符,未按照承诺提供住宿等问题。经综合服务中心前期初步调查,符合诉转条件,于2024年1月9日,诉转我队进行调查。1月10日,我队联系西藏坤泰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赴我局进行配合调查,但法人称目前已回内地,后续委托旅行社其他工作人员前来处理。1月15日,我队执法人员联系游客鲁先生提供必要的辅助证据。1月16日,对西藏坤泰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郝智超做了案件调查的第一次询问笔录。3月12日,对西藏坤泰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梅本敏做了案件调查的第二次笔录,法人承认与鲁家卿签订旅游合同时不规范的违法事实。从游客鲁家卿提供的证据、旅行社法人所陈述的情况以及与驾驶员的了解中得知,驾驶员存在私自为客人换房的情况。3月21日,案件调查结束。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西藏坤泰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追责依据: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三个月。第二款: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备注:

    责令西藏坤泰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改,并处20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拉萨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旅游发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