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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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藏大中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购买不合格供应商服务产品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西藏大中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购买不合格供应商服务产品 职权编码: 23LSLFWCF—4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旅游发展局 咨询电话: 6195363
    职权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责任事项:

    西藏大中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购买不合格供应商服务产品


    追责情形:

    2023年4月30日14时52分许,拉萨市旅游综合行政执法队与市交通局在纳木错景区开展联合专线检查时,发现西藏大中旅行社租用无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车牌号为藏AK1919,该案件具备相关照片和视频等辅助证据。5月6日,执法队立案并对旅行社负责人郝艳军进行了询问笔录,旅行社负责人郝艳军承认其违法事实。


    追责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规定: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处罚决定:对西藏大中旅行社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该团队的主管人员5000元罚款。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