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拉萨之鹰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误导旅游者 | 职权编码: | 23LSLFWCF-4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之鹰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误导旅游者 | 咨询电话: | 6195363 |
| 职权依据: |
《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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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拉萨之鹰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误导旅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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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6月26日,我局接到游客檀敏投诉,称参加拉萨之鹰旅行社团队游玩,游玩过程中旅行社带领团队到鹿野苑购物店购物,檀敏在该购物店购买3万元的天珠,之后对该天珠有质疑故致电我局核实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立即按照游客提供的线索,赶赴该旅行社并调查情况,发现该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行程中有鹿野苑购物点,但游客认为是景区,旅行社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是购物点,该行为涉嫌误导旅游消费,执法队对旅行社负责人夏伟进行了询问笔录,旅行社法人夏伟承认其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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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违反本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现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拉萨之鹰旅行社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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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