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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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职权编码: 23LSLFWCF-4
    子项:
    行使主体: 市旅发局 咨询电话: 0891-6195363
    职权依据:

    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导游、领队违法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责任事项:

    2022年5月30日,我队收悉大昭寺景区和古城公安局大昭寺公安分局转办的关于其美卓嘎涉嫌伪造大昭寺景区预约码扰乱市场秩序的案件,古城公安局大昭寺公安分局于5月26日对其美卓嘎的进行了询问笔录记录。5月31日上午,我执法队对其美卓嘎下发询问笔录通知,进行询问笔录,其美卓嘎本人承认在大昭寺景区周边私自承揽业务并通过虚假的景区预约码招揽游客。


    追责情形:

    责令导游其美卓嘎进行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依据:

    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导游、领队违法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