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西藏西域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 | 职权编码: | 23LSLFWCF-4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市旅发局 | 咨询电话: | 0891-6195363 |
| 职权依据: |
依据《旅游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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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2022年1月29日,游客丁某通过综合服务中心投诉平台,反映西藏西域旅行社委派区外车辆牌照豫V77CH5接待客人。2月26日下午,我局执法队对旅行社负责人进行了询问笔录,旅行社负责人承认租用非法营运车辆(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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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责令西藏西域旅行社进行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王乐处二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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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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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