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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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西域旅行社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西藏西域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 职权编码: 23LSLFWCF-4
    子项:
    行使主体: 市旅发局 咨询电话: 0891-6195363
    职权依据:

    依据《旅游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2022年1月29日,游客丁某通过综合服务中心投诉平台,反映西藏西域旅行社委派区外车辆牌照豫V77CH5接待客人。2月26日下午,我局执法队对旅行社负责人进行了询问笔录,旅行社负责人承认租用非法营运车辆(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追责情形:

    责令西藏西域旅行社进行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王乐处二千元罚款。


    追责依据: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