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西藏振亚旅游有限公司违反旅游合同约定 | 职权编码: | 23LSLFWCF-4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旅游发展局 | 咨询电话: | 0891-6195363 |
| 职权依据: |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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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4月1日,我队收悉成都文旅局转办案件,杨先生等2人向成都文旅局投诉,其通过四川思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报名参加的2021年10月11日“西藏珠峰4日游”,地接社西藏振亚旅游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等问题。接到此案后,我队先后两次让旅行社负责人提供相关证据并立案调查。4月8日下午,我执法队向旅行社负责人下发询问笔录通知,4月11日上午,我队对旅行社负责人陈占柱作出了询问笔录,旅行社负责人详述游客在参观卡若拉冰川景点时因驾驶员逃票导致游客未能正常参观景点(旅行社负责人可提供驾驶员逃票事实的音频证据),致使违反合同旅游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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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责令西藏振亚旅游有限公司进行改正,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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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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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