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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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藏新远程旅行社有限公司违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LSLFWCF-4
    子项:
    行使主体: 市旅发局 咨询电话: 0891-6195363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含2名)执法人员参加,并事前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解释。对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以及数额较大罚款等行政处罚,应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第三项(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