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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1 10:51
    来源:行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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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萨市各旅行社:

    根据《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政策,保障拉萨市旅行社健康发展,现就缴存保证金补足期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2022年所有拉萨市区域内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享受暂退或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号),对补足保证金的期限进行了规定,现结合拉萨旅游市场实际,要求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4年7月31日。

    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二、依据《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经文旅部审核,可在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11家银行以及西藏银行共计12家银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设立合法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

    三、按照《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旅行社需要存缴保证金时,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存缴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1、2),并将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旅行社在相关银行缴存旅游质量保证金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银行存单。未按要求提交存单的旅行社,将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旅游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我局将完成指导相关旅行社企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督促旅行社依法依规经营,高度重视旅游市场秩序问题,对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处理,确保旅游者合法权益不因保证金政策调整而减弱。

    特此通知。

    附件:1.《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2.《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

                              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7月10日

    (联系人:索朗多杰  电话:18143806884 地址:拉萨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413室)

    附件一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为加强对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规定,旅行社和银行就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该保证金属于旅行社依法缴存、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资金,除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二、银行对旅行社存入的保证金,按照_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中途提取的部分按活期结息,全部利息收入归旅行社所有。

    三、旅行社不得将保证金存单用于质押,银行应在出具的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四、保证金支取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一)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银行根据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将保证金直接退还给旅行社。

    (二)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三)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取。

    (四)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紧急救助情形,银行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后24小时内,经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当事旅行社提供。

    按照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方式执行时,对超出旅行社存缴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五、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按规定划拨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划拨数额、划拨单位、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知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六、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别发送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旅行社和开户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注一:存款原因(选择其一):

    1.新设立();

    2.业务变更增存();

    3.设立分社增存();

    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补交()。

    存款金额: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附注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及开户银行

    基本信息:

    1.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旅行社名称:

    通信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3.开户银行名称: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旅行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时间:

    开户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时间:

    附件二: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

    (          )旅游局: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            )需依法交纳(   )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            )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按照我行和该旅行社(以下简称申请人)签订的协议(编号为     ),我行作出如下承诺,保证申请人支付:

    1.申请人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须赔偿旅游者损失。

    2.申请人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

    3.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人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4.按照申请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垫付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如果申请人届时没有支付上述费用或损失,我行保证在收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额度内履行担保义务;在收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的24小时内,在担保额度内履行担保义务。

    本担保承诺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担保银行(盖章)

    地址: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索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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