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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拉支)文罚字〔2020〕第F-000005号

    发布时间:2020-08-11 16:51
    来源:拉萨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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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西藏中盛天域印务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54019MA 6TE3M17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杜永康

    住所(住址等):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拉萨市工部塘路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04月21日16时16分至2020年04月21日17时39分,拉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嘎玛坚才(藏A00003)、丹增杰布(藏A0000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西藏中盛天域印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其行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当时人制作了现场笔录。2、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第三会议资料汇编》进行鉴定。3、对现场拍照取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拉支)文检(勘)字〔2020〕第C-00003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冲吉路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拉萨市人民政府或者文化厅执法监督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拉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2020年05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杨睿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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