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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萨市文化局2023年扶持高质量文艺创作及演出推广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3-11-08 17:42
    来源:公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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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拉萨市“作风建设年”实施方案》(拉委发〔2023〕15号〕)部署要求,结合自治区文化厅打造千部高质量优秀文艺作品工作部署会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文化繁荣兴盛,创作生产出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原创优秀文艺作品,打造层次高、影响大、效益好的拉萨文化品牌,积极助力扩大文化产品内需,进一步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艺术原创、文化创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确保重点、注重效益。

    二、组织机构

    成立拉萨市扶持高质量文艺创作及演出推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扶持和推广工作的组织实施。

    组 长: 拉巴旺堆 市文化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副 组 长:卫 东 市文化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成 员:德 央 市文化局公共文化科一级主任科员

    扎西次仁 市文化局公共文化科副科级挂职干部

    桑 吉 市文化局公共文化科干部

    次仁吉宗 城关区文旅局局长

    次 拉 堆龙德庆区文旅局局长

    童 晋 美 达孜区文旅局局长

    罗 刚 尼木县文旅局局长

    白 玛 央 林周县文旅局局长

    索朗卓嘎 曲水县文旅局局长

    梅 子 墨竹工卡县文旅局局长

    德吉白珍 当雄县文旅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公共文化(艺术)科,卫东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申报项目的征集评审、扶持跟踪和绩效评估等组织审核工作。

    三、扶持范围

    拉萨市9个县(区)艺术团。

    四、扶持标准

    以拉萨为创作背景或主题,能够体现拉萨元素、展示拉萨形象、讲好拉萨故事,包括中央、自治区宣传文化部门列入重点孵化、重点签约和重点关注的文艺项目;市委、市政府委托实施的重点文艺项目或重大文艺活动;具有冲击省级及以上常设性文艺奖项潜力的文艺项目。

    歌曲类项目。含独唱、二重唱、合唱等,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3万。

    舞蹈类项目。含独舞、群舞等,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5万。

    曲艺类项目。函相声、小品、折嘎、表演唱、器乐表演等,最高不超过5万。

    (四)剧目类项目。含歌舞剧、音乐剧、话剧、儿童剧等时长在60分钟以上的剧目,扶持标准为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五、扶持程序

    (一)项目申报

    2023年5至6月为项目申报期,申报主体拥有申报项目完整的知识产权,填报项目扶持申报表、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提供申报者资质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项目针对性材料。

    1.歌曲类项目:须提交歌词、曲谱、词曲作者基本信息,演唱视频。

    2.舞蹈类项目:须提交舞蹈梗概、编导基本信息、舞蹈演出视频。

    3.曲艺类项目:须提交表演内容梗概、语言类项目剧本及编剧基本信息、器乐表演类项目曲谱及作者基本信息,演出视频。

    4.舞台剧目类项目:须提交创作剧本、乐谱音频、视频片段。

    申报项目或作品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因知识产权或资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承担责任。

    (二)项目评审

    初审:申报项目由所属文艺团队初审,各县(区)所属艺术团申报项目,需经县(区)文化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按规定时间要求统一报送到市文化主管部门。

    复审:市文化主管部门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复核汇总,相关科室按照不同文艺门类组织评审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复审,并按照扶持标准提出评审意见和扶持经费建议。

    确定扶持项目:根据专家复审意见,评选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交市文化局党组会议研究,项目名单确定后公示,公示期间对公示项目有不良反映的,提交专家委员会复议。

    (三)项目实施

    凡是给予扶持的文艺项目,创作主体须与市文化主管部门签订《文艺项目扶持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市文化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验收

    获扶持项目原则上须在确定本年度10月底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结项验收,申报单位或个人需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作品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总结,受扶持项目须在拉萨市内演出3场以上。

    项目监督

    领导小组对扶持项目进行监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转移、侵占或挪用扶持资金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项目实施不及时或推进不力、结项验收不合格的,由领导小组监督其进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核减、暂停拨付扶持资金,收回全部扶持资金,并取消今后申报项目扶持的资格。

    (六)资金拨付

    扶持资金通过评选,评选通过后拨付70%,考核合格拨付余款。项目因故需要调整或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需要终止,须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是否同意项目继续推进或终止。

    六、扶持资金管理

    (一)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实行专款专用。申报单位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扶持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用途清楚、账目明晰,并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全程监督检查。

    (二)对因故未能完成的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要及时清理账目和资产,撰写财务清单报送主管部门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清查,并根据清查情况调整项目,收回未使用资金。

    (三)一旦发现申报单位或个人有违反财务规定、挪用扶持资金、不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追回扶持资金,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3年内扶持资金申请资格。

    责任编辑:德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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