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6日 星期一

logo
  • 登 录    |    注 册    |   
  •     |   
  • 无障碍
  •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财政资金 / 重大项目经费

    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14 11:46
    来源:A037 市文化局
    访问量:
    【打印文本】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拉萨市文化产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81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教字〔2012〕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拉萨市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本市文化产业发展。各县(区)应进一步加大文化产业专项扶持资金投入。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以及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工作,按照审定的指标数额下达至市委宣传部,由市委宣传部按照资金分配方案进行拨付。

    第五条 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及各县(区)委宣传部、县财政局负责申报受理、评审和过程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具有藏民族特色和地域特点的传统文化产品发展以及新产品创意设计、孵化项目。

    (二)网络、动漫等新兴文化业态发展项目。

    (三)影视制作和出版发行产业化运作项目。

    (四)非公益性原创精品演艺项目。

    (五)具有产业化的文化会展项目。

    (六)其他具有示范和引领效应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及影响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重大活动。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贷款贴息、项目补贴、以奖代补三种,申请专项资金每次只能选择一项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当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90%。

    (二)项目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文化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自有资金不少于70%)。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三)以奖代补。对申报截止日已经完成的,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以奖代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扶持,最长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含3年),确需继续扶持的,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邀请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后再研究决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五)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六)企业申报主体、项目实施主体、专项资金使用主体相一致,同一申报主体一年只能自主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除提交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

    (二)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实施的相关合同复印件,已发生与项目有关的发票复印件、企业自筹资金来源等与项目有关的证明。

    (三)申请以奖代补的,需提供项目实施的相关合同、已投资清单及相关发票、纳税证明等复印件。

    第十一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企业相关经营范围和内容尚未得到批准的。

    (六)文化产业属性不强,关联性不高的。

    (七)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第四章 申报评审流程

    第十二条 拉萨市各部门归口管理的文化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宣传部。

    第十三条 注册地在县(区)的文化企业,由同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委宣传部。

    第十四条 无行政主管部门的文化企业,需所在辖区出具相关证明后报市委宣传部。

    第十五条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专业审计机构,根据申报企业审计报告中的年度净利润、净资产总额、营业利润等数据进行财务审计,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六条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实地查看,聘请专家和行业主管单位人员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组织对项目实施评审。

    第十七条 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经过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纪检委、市审计局及文化产业相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市委宣传部提出建议名单,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和专项资金规模核定扶持金额,并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将指标下达至市委宣传部。专项资金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确定扶持的项目,首次拨付扶持资金50%,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市财政局委托专业评审公司对企业自筹资金和专项资金进行审批并进行绩效评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并通过评审验收的项目,方可拨付剩余50%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并委托专业评审机构对拉萨市文化产业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企业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于资金到位6个月后仍未实施的项目,将收回扶持资金;对于自有资金不到位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相应调减扶持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妥善保管有关原始票据、凭证以及相关文件资料,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下拨的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五)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文化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其财务处理按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杨睿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