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机关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国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局党组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二、“三重一大”的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
1.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决算的制订和调整等重要问题;
2.文化局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含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3.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其他应当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科级干部任免和调整;
2.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3.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4.其他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1.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2.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3.大宗物品采购;
4.其他需要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局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局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2. 涉及重要干部任免,根据《党政领导干都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应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公示等必要程序后,由局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单位或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全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讨论决定。
(二)集体决策
1.在局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局党组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表示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局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示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局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局党组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
3.根据议题内容相关科室人员可以列席局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决策后,由局党组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组明确一名党组成员牵头落实。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局党组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召开局党组会议进行“三重一大”决策时,邀请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决策程序和事项进行监督。上级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二)局党组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及时向局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局党组要对本局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泄露局党组具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三)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局党组做出正确决策的。
(四)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变更集体决策的。
(五)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主要领导代表班子要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报请上级组织做出处理。
本制度于2019年12月制定,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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