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根据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第七轮“冬游西藏”市场促进奖励(补助)优惠政策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拓宽拉萨文旅市场,促进文旅消费市场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本轮活动时间
2024年10月15日至2025年3月15日
二、奖励(补助)对象
A级旅游景区(寺庙景区除外),星级酒店、金银铜家庭旅馆、等级民宿,旅游运输企业。
三、资金来源
(一)A级旅游景区(寺庙景区、布达拉宫景区、罗布林卡景区除外)奖励(补助)资金由属地县(区)、功能园区本级财政解决。
(二)星级酒店、金银铜家庭旅馆和等级民宿奖励补助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旅游运输企业奖励补助资金自治区承担60%、地(市)承担40%。由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解决。
四、奖励补助政策
(一)对旅游景区奖励(补助)
A级旅游景区:按照接待区外散客及旅游团队参观登记统计信息及游客信息相关凭证核定。
(二)对星级酒店、金银铜家庭旅馆、等级民宿奖励(补助)
1.五星级酒店执行淡季价格,按照接待区外散客及旅游团队客房数排名,奖励(补助)第1名10万元。
2.四星级酒店执行淡季价格,按照接待区外散客及旅游团队客房数排名,奖励(补助)前3名,每家奖励8万元。
3.三星级酒店执行淡季价格,按照接待区外散客及旅游团队客房数排名,奖励(补助)前3名,每家奖励6万元。
4.二星级酒店执行淡季价格,按照接待区外散客及旅游团队客房数排名,奖励(补助)第1名4万元。
5.金、银、铜家庭旅馆执行淡季价格,按照接待区外散客及旅游团队客房数排名,奖励(补助)前3名,每家奖励4万元。
6.等级民宿执行淡季价格,按照接待区外散客及旅游团队客房数排名,奖励(补助)第1名4万元。
(三)对旅游运输企业奖励(补助)具有旅游合法资质的运输企业,客运价格按照不高于旺季价格的50%执行旅游淡季价格。其中自治区承担60%、地(市)承担40%,按照《关于第六轮“冬游西藏”市场促进奖励(补助)(旅游客运)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执行)。实施细则及具体事宜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五、申报材料、时间、程序与审批
2025年4月30日前,申报奖励(补助)单位应按程序提交申请资料,逾期不再受理。
(一)旅游景区申报材料。A级旅游景区:根据“冬游西藏”活动时间正常经营的A级旅游景区,申报材料由属地县(区)文旅局、功能园区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西藏旅游景区协会进行二审,二审合格后由属地县(区)文旅局、功能园区旅游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终审,终审合格名单在属地县(区)文旅局、功能园区旅游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属地县(区)文旅局、功能园区旅游主管部门予以兑现。申报所需材料:①补助资金申请报告;②区外散客及旅游团队参观登记统计信息及游客信息相关凭证,国外旅游团队需提供《旅藏确认函》复印件;③景区门票税务凭证;④其他能够证明运营情况的材料;⑤承诺书。
(二)星级酒店、金银铜家庭旅馆和等级民宿。申报材料由属地县(区)文旅局、功能园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聘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终审,终审合格名单在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网站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予以兑现。申报所需材料:①补助资金申请报告;②区外入住游客住宿登记信息;③承诺书;④属地县(区)文旅局、功能园区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旅游运输企业。旅游运输企业申报资料提交本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和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终审,终审合格后在本地交通官方网站予以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后,分别执行兑现。申报所需材料:①补助资金申请报告;②企业营业执照;③与旅行社签订的团队包车(租车)合同(协议);④旅游车辆派遣单;⑤驾驶员证照;⑥旅游车辆运营资质;⑦缴税凭证;⑧其他能够证明运营情况的材料。
六、宣传推广
利用驻市媒体、网络自媒体等大力宣传“冬游西藏”政策及实施细则,利用援藏优势、协调援藏省市在当地平台进行宣传。
七、实施要求
(一)各县(区)、功能园区,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公布实施淡季指导价格和名录,并进行督导和核查。
(二)奖励(补助)对象的法人代表应当严格审查提交的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并签字确认申报项目的真实性。
(三)奖励(补助)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奖励资金申请表》必须真实有效,并按照本实施方案的申报流程进行。
(四)奖励(补助)对象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备验。
八、奖励(补助)监督管理要求
(一)A级旅游景区、星级宾馆、金银铜家庭旅馆和等级民宿监管核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区)文旅局、功能园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
(二)奖励(补助)对象应提供真实的业务档案和凭证。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假冒领的企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奖励资金按原渠道收缴退回。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奖励(补助)对象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监督核查。各申报单位要积极配合,严厉打击借机哄抬价格、制假售假、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处,将取消奖励资格,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四)在“冬游西藏”接待中产生重大安全事故(包括政治安全)、重大舆情、投诉率偏高、严重违规、履约失信等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将取消奖励(补助)资格,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各级文旅行政管理部门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涉旅企业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将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
九、附则
(一)本《细则》由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拉萨市财政局、拉萨市交通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实行动态化管理,将根据本次“冬游西藏”活动开展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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