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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萨市旅发局制度

    发布时间:2024-06-13 17:56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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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9月修订

    第一章  干部管理制度

    拉萨市旅发局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严明工作纪律,强化对干部职工的严管与厚爱,强化组织纪律意识,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拉萨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休假制度的通知》(拉组发【2021】341号)《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干部职工两孩生育待遇的通知》(藏卫发【2017】237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藏党发【2023】1号)《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办法》(拉委办发【2019】66号),现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事由的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拉萨旅发局全体干部职工(含编外人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西部志愿者)

    2.本制度所指请假事由包括因公、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出差、治病、学习以及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陪护假等。

    二、相关规定

    (一)年休假

    1.干部职工休假:(1)当地(区内)干部职工假期为30天, 往返路途时间为10天,共计40天。(2)进藏干部和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籍人员结婚的当地干部,科级及以下干部假期为40天,往返路途时间为10天,共计50天。(3)进藏干部和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籍人员结婚的当地干部,县级干部假期为50天,往返路途时间为10天,共计60天。组织选派到内地参加学习、培训和出差、挂职等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干部职工,不再单独安排年度休假,可享受本单位干部职工休假的其它相关待遇(拉组发【2021】341号)

    2.聘用人员、公益性岗位年休假为30天,籍贯为区外的年休假为40天。具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予以批假。休假路费和食宿费等相关费用自理。(藏政发【2014】87号)

    3.对口援藏干部休假待遇按市委组织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婚假、产假、丧假、陪护假、育儿假、护理假

    1.婚假:干部凡在领取结婚证一年内办理婚礼的可请婚假,时间为当地干部10天、进藏干部或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籍人员结婚的当地干部15天(拉委办发【2019】66号)。

    2.产假:正式在编干部职工产假,女方每胎享受一年产假(含法定产假),配偶享受三十天护理假(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内)。期间夫妇双方工资待遇不变。女方产假期满当年,不再享受休假。(拉卫发〔2017]99号)

    聘用人员、公益性岗位产假,可以休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产假;妊娠2个月内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假期;妊娠2个月(含2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假期。(藏政发【2014】87号)。

    3.丧假:干部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去世的可请丧假,时间为当地干部10天、进藏干部或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籍人员结婚的当地干部15天(拉委办发【2019】66号)。

    4.陪护假:干部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生重病住院治疗需陪护的, 出具市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三甲医院住院证明可申请陪护假,陪护假一年不超过2次、一次不超过15天(拉委办发【2019】66号)。

    5.育儿假:干部职工按规定生育,在子女满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人每年可享受育儿假15天,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藏党发【2023】1号)。

    6.护理假:干部职工是独生子女的,其父母只要有一方年满60周岁以上,每年都享有15天护理假(藏党发【2023】1号)。

    (三)事假、病假

    1.干部职工申请病假,需出具市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三甲医院病情证明。已批准长期病假的干部职工,每月需要向本单位提供一次市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三甲医院病情证明(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请病假人员日常管理的通知》)。

    2.一年内事假(不含婚、丧、病等假,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应与年休假分别计算假期)一般累计不超过10天(不含10天),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未超过30天从当年或次年休假中扣除相应的天数;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当年休假,当年已休假的,次年不安排休假,原则上先休假再请事假(市委组织部2022年12月份《关于请休假事宜电话通知》)。

    三、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党政主要领导外出,提前5天报市委组织部,其他县级干部,提前3天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二)干部职工(含公益性、聘用人员)休假、病假、婚假、丧假、出差等,需填写《拉萨市旅发局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办公室审核后,呈分管领导及局长、书记审签,送办公室存档;

    (三)干部职工(含公益性、聘用人员)事假,原则上要需本人提前24小时履行审批手续,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请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办公室登记;请假2天(含2天)需填写《拉萨市旅发局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呈分管领导审签,告知主要领导,送办公室存档;请假2天以上需填写《拉萨市旅发局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办公室审核后,呈分管领导及局长、书记审签,送办公室存档,若不能及时履行审批手续,视为旷工处理,追究责任。

    四、销假

    干部职工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准假人和办公室销假,超过请假时间不销假的视为旷工。在休假内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时间。

    五、考勤

    我局实行电子指纹考核签到制度,每天上下班4次签到打卡,原则上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因公外出无法考勤应提前向办公室报备,因私无法考勤签到按照事假审批手续向局办公室报备。上班后5分钟、下班前5分钟考勤签到的视为迟到、早退。不签到且无事假审批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干部职工考勤结果作为个人评先选优、公务员平时考核、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六、其他

    (一)各科室(部门)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此规定;

    (二)对经批准休假、病假、事假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奖惩规定。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四)本规定解释权归局办公室,并依据区市党委的上位制度执行新标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拉萨市旅发局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

    姓名 职务

    请假类别 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天

    请假

    事由

    科室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办公室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

    领导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局长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党组

    书记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第二章 学习会议制度

    拉萨市旅游发展局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根据《拉萨市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马克思主义政党、巩固党在西藏执政地位、提高党在西藏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党组要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内容。

    第三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政治任务,以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为重点,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使命任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不断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取得新成绩,为聚力“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实施“强中心”战略,推进“七大行动”,当好“七个排头兵”,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拉萨凝聚思想共识,汇聚精神力量。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必要时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局党组对机关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

    (一)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审读专题报告会讲稿,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总结学习成果,指导和检查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审读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的专题调研报告等。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二)直接责任人职责。分管办公室的党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组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三)其他成员职责。党组其他成员要积极参加集体学习、座谈会和实地践学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宣讲、调研等相应职责。

        第六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1-2名学习秘书,由办公室成员担任。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后,向上级宣传部、组织部或者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学习秘书职责

    (一)拟定学习计划。

    (二)聘请辅导专家。   

    (三)发布学习预告。

    (四)提供学习资料。   

    (五)做好考勤登记。   

    (六)做好会务工作。   

    (七)撰写情况报告。   

    (八)整理学习档案。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八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

    (二)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十九届、二十届历次全会、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等。

    (三)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

    (六)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党的历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西藏地方与祖国关系史及中国历史、世界历史、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等。

    (七)意识形态、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藏传佛教中国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中国式现代化、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及党的民族、宗教创新理论政策等知识。

    (八)拉萨推进“四件大事”“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实施“强中心”战略,推进“七大行动”,当好“七个排头兵”,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拉萨实践涉及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教育、科技、军事、民族、宗教等方面政策知识。

    (九)党中央、自治区和市委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九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与互动交流。每次学习围绕1个学习主题,有2-3人以上作重点交流发言,每人发言时间5分钟左右,集体交流时间20分钟左右,最后由学习会主持人作总结讲话。

    (二)个人自学。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根据年度学习计划和形势任务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每人每年研读5本以上书目,撰写学习笔记心得体会,下功夫刻苦学习。

    (三)辅导报告。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辅导报告应当由领导干部或专家学者作专题讲座,必要时可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举行。辅导报告时间应在90分钟以上。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到挂钩联系的基层单位作理论辅导报告不少于1次。

    (四)专题调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县级党员领导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累计20 天以上,每人每年撰写1至2篇调研报告。

    (五)集中收看。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利用党的重大会议实况直播、专题教育影片等,认真组织学习,每人每次撰写1500 字以上的学习体会。

    (六)实地践学。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把理论学习与实践体悟相结合,用理论知识指导实践,从实践中升华理论认知,以知促行,以行践知,知行合一,每年开展实地践学活动不少于2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班(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学习强国”等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掌握重点学习内容。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与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二)突出思想政治建党。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和自治区、拉萨市委部署要求,善于做意识形态和民族、宗教等工作,带头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同十四世达赖和达赖集团作斗争。

    (三)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紧围绕“四件大事”“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实施“强中心”战略、推进“七大行动”、当好“七个排头兵”、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拉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努力学习掌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清晰的工作思路、有效的政策举措,不断提高运用党的创新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发挥“关键少数”和“头雁”的示范引领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示范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大兴学习之风。

    (五)保证学习时间质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要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集中一定时间学习,原则上每月15日为学习日(非工作日延期),每次集中学习半天以上,全年开展学习不少于12次。

    提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结合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和理论文章,脱稿交流发言。

    第四章 学习管理与要求

    第十一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由本级党组审定后施行,并报送上级宣传部、组织部或者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全年参学率不得低于85%,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要向党组书记书面请假,待返岗后由办公室将学习纪要、原始材料等交由本人进行补课。

    第十三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学习计划、学习通知、学习考勤、会议记录、发言材料、总结讲话、影音资料、学习报告、心得体会、调研报告、理论文章和考核结果等装订成册,建档立案。

    第十四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次学习要向上级宣传部、组织部报送学习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宣传推广学习情况和学习成果,适时组织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经验交流会,宣传先进典型,推广成功经验,推介优秀成果。

    中共拉萨市旅游发展局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重大事项和重大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达20000元及以上,吊销证照等)、举办大型旅游活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文书发布等;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领导班子成员及科室的分工与调整,编外人员(公益性岗位、临时工)聘用、使用、工资待遇和保险福利等,科级干部提拔、评先选优等;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金额达2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使用、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决策执行

    第四条 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五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第七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九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需要保密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受到监督和检查。

    (一)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进行一次自查。

        (二)各党组成员应自觉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监督。本规则制定后,向全体党员、群众进行公示。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党员、干部、群众有权提出意见和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凡对提出批评、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予以党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拉萨市旅游发展局党组会议议题审批表

    提议部门

    或提议人

    提请议题

    议题内容 简要

    说明

    议题

    材料

    提议部门盖章或提议人签名

    办公室

    意见

    分管领导

    意    见

    局  长

    意  见

    党组书记

    意    见

    备     注

    拉萨市旅游发展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领导决策水平,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议事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决策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实事求是,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集思广益,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建议;依法依规,严格遵守法定决策程序。

    (三)坚持提高运行效率质量。注重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参会人员会前充分了解掌握议题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健全议定事项信息公开和跟踪督办机制,加强对重要文件的解读,不断提升议事决策运行质效。

    (四)主持人末位发言原则。发表意见或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发言制。

    (五)回避原则。会议议题涉及参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时,应主动回避。

    (六)保密原则。会议酝酿讨论涉密事项、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采取保密措施,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随意向外传播和泄露,违者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章 会议程序

    第三条  会议组织

    (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副局长出席会议;调研员及办公室负责同志固定列席会议;相关科室负责人根据需要分段列席会议。若局长因故不能主持召开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

    (二)局长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出席人数须有应到人数的半数及以上方可召开,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有特殊情况除外。局长办公会讨论涉及全局性的业务工作或重要事项时,至少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方能召开。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上级临时安排部署必须立即落实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策的,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其他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局长报告。

    (三)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局长、分管副局长、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局长确定。科室申请列入局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应提前填写《局长会议议题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同意列入研究议题的,交办公室汇总和组织安排。

    (四)局长办公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议题收集、整理、会务安排、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起草、送审、印制等工作。

    第四条  议事准备

    (一)传达学习。传达学习上级有关重要会议精神,传达学习后应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二)议题准备。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的议题由承办科室形成情况清楚、问题明确、建议意见具体的书面材料,分管局领导应事先组织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协商沟通,提出明确意见。涉及人、财、物等方面的事项,应事先和有关科室部(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分管局领导进行沟通、协调。其中,涉及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事项,要通过门户网站征求意见建议;涉法事项由局法律顾问提出具体意见,涉及专业性的问题要组织专家论证形成专业性意见;需合法性审查的,应送合法性审查部门会签或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签。

    确定上会审议的议题材料,由承办科室提交(电子文档及经局长审签的书面材料)、办公室印制;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交局办公室汇总。局办公室根据收集的议题材料拟定会议方案报局长审定。未经局长同意,不得临时增加议题。议题事项,建议意见存在分歧的,需说明不同意见及其理由,并提出具体建议意见。局长办公会审议后需提请局党组审定的事项需注明。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以及有关重要指示、决策、决议并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二)审议行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全局性重大业务工作计划;

    (三)审议以旅发局名义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审议机关干部的行政奖励和处罚;

    (五)审议局机关年度经费预、决算报告,单项(次)支出5万元(不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采购及项目资金使用事项;

    (六)审议局机关重要管理制度、指导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事项;

    (七)听取局机关科室、下属单位的重要工作汇报;

    (八)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议事决策

    (一)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先由责任科室部门(单位)汇报(一般控制在8分钟以内,特别重大的议题除外)提出建议方案,分管局领导作补充说明,征求列席人员意见;其他局领导应分别提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局长或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

    (二)局长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作出最终决定。如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三)局长办公会由局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使用专用记录本。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原始记录的查阅须经局长同意。

    (四)分管局领导及承办科室等应当按照会议议定事项,坚决贯彻执行决定。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确需改变原决定决议的,应当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五)局长办公会议后,由局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呈局长审签印发。

    第七条  会议纪律

    (一)严格请假制度。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参会或列席人员,须向局长请假,经批准后告知办公室。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擅自安排他人代会。

    (二)严格保密制度。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按照涉密文件和载体管理要求,妥善保管会议记录、纪要和上会资料。上会资料会后统一清点收回,个人不得擅自带离会场。参会个人不得泄露会议研究决定的涉密事项和暂未公开的决定事项,不得发表与集体研究决议不同的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原规定与本规则不相符的,以本规则为准;今后如上级另有规定,应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修订本规则,以符合上级精神。

    拉萨市旅游发展局局长办公会议题审批表

    提议部门

    或提议人

    提请议题

    议题内容 简要

    说明

    议题

    材料

    提议部门盖章或提议人签名

    办公室意见

    分管领导

    意    见

    局  长

    意  见

    备     注

    第三章 后勤管理制度

    拉萨市旅游发展局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根据自治区和拉萨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本单位按规定配备、使用的用于履行公务的车辆。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的审验、检修、保养、油料分配、购买保险、调度使用、入库停放、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公务车辆管理坚持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的调度、停放、检修、保养审核等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机关车辆一般修理或车辆保养由办公室审核,报局领导审批,重大修理项目提交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尚未审批的修理项目,驾驶员不得私自外出修理,凡未经批准私自维修的,维修费用自付。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局财务负责单位车辆定点加油工作,统一充值,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定车定卡”加油制度。驾驶办负责人及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局财务室报告。驾驶员必须遵守“六不”原则:不准无卡加油,不准异车加油,不准加不相符的油品,不准带其他容器加油,不准倒卖车辆油料或将单位油料送人,不准更改里程数。

    第八条 每辆车根据实际车况制定具体百公里油耗标准,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停放制度。机关车辆的停放由局办公室负责监督,驾驶班负责人要协助局办公室落实好车辆停放工作。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院内,局办公室和驾驶班负责人要督促车辆停放并对停放情况进行抽查。下班时间及周末,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院内,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向局办公室负责人报备,并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由驾车人员自负;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特殊情况外,公务车辆须停放在单位院内。

    第十条禁止公车私用私驾。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所有产生费用和一切后果。驾驶人员公车私用,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是聘用人员的,不发放当月补助。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机关所有车辆由办公室安排进行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月公示制度。驾驶班负责人协助办公室每月25日与驾驶员核对行车里程数,并将上个月统计结果交由财务进行油料月汇总。驾驶员负责人同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加油站加油,局财务室根据加油站提供的加油清单,与车辆行驶公里数进行核对,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 所有车辆原则上实行每50000公里换胎一次,每5000公里换机油一次,每10000公里四轮保养一次,每半年发动机保养一次,每2年视情况更换一次布坐垫(价格中等)。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等,只能在本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驶离拉萨等特殊情况,需向局办公室报备)。

    第十四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审验和保养, 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驾驶班负责人负责对申请维修的车辆进行审核,确需维修的由驾驶班负责人向局办公室申请维修,驾驶员全程跟踪维修情况并对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车辆维修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维修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档”维修管理办法。每台车辆维修前应到局办公室负责人处提出维修申请,由驾驶班负责人同驾驶员一同核对填写《拉萨市旅发局公务车辆派修单》。局财务室要建立车辆维修台账,对每台车辆维修情况进行登记,记录维修时间、维修内容、维修金额等,掌握每台车的维修情况。如因人为因素造成的维修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笫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虚报、乱报费用或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以及用加油卡换取其他物品、修改里程表数字等违规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车辆的维修、保养,必须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驾驶班负责人审核,局办公室和局领导批准后,方可送修。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局财务室按季度统一结算一次。

    笫十九条 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単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写费用报销单,经车辆驾驶班负责人、办公室审核后,按照资金管理权限报销。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 公务车辆的保险购置由局财务室统一负责办理。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局机关从驾驶员中选任驾驶班班长、副班长各1名负责人,实行交叉管理。机关驾驶员必须服从驾驶班负责人和局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降低车辆运行成本负有责任和义务。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严禁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一经发现取消当月补助。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法规。车辆违章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定期负责车辆的清洗。

    7.驾驶班负责人、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随车资料、车辆等交驾驶班负责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按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要对车辆及时检查,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驾驶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或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非部机关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公务车辆。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每年根据车辆停放、维修保养、卫生、事故、出勤、出车等情况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及年终评先选优的直接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以往所有关于车辆管理相关规定。

     附件:  1.拉萨市旅发局公务车辆月度统计表

    2.拉萨市旅发局公务车辆派修单

    附件1

    拉萨市旅发局公务车辆月度统计表

    车牌号:                                     驾驶员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上月使用公里数及油费 公里数          ,油费             本月使用公里数及油费 公里数         ,油费           

    车队意见   办公室

    意   见 财务室

    意   见

    车牌号:                                     驾驶员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上月使用公里数及油费 公里数          ,油费           本月使用公里数及油费 公里数         ,油费          

    车队意见   办公室

    意   见 财务室

    意   见

    附件2

    拉萨市旅发局公务车辆派修单

                             年     第    号

    车号 驾驶员

    维修日期

    和具体时间

    维修项目

    车辆管理员意见

    维修费用

    办公室负责人意见

    局分管领导意见

    局长

    意见

    驾驶员(签字):              维修厂(签字):


    责任编辑: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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