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拉)文综罚字〔2025〕F-000023号
当事人: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4**********QWX7
住所:拉萨市城关区八一路*****
当事人:范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居民身份证(5102**********0433)
住所:拉萨市城关区八一路*****
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一案经调查:
2025年4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旦增桑珠26010021016、巴桑顿珠26010021062在拉萨市经开区**购物店检查时,发现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带团导游王某导游证过期,执法人员现场联系了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向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其进行询问,范某称:公司没有核实导游王某的信息以及证件是公司的一时疏忽。公司并不知情该导游导游证已过期。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2.制作现场勘验笔录。3.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4.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范某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同意接受调查询问,并签字确认。此次现场检查于2025年4月25日11时20分结束。
2025年4月25日17时,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范某到我队接受调查询问,范某对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2.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调查询问笔录1份;
3.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6.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导游出团单1份;
7.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境内旅游合同1份。
以上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
综上,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拉萨市旅游领域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04:适用行为: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适用阶次:较轻。违法行为表现:因违法行为产生旅游纠纷、旅行社积极解决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025年6月04日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向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拉)文综罚告字〔2025〕F-000023号,截至2025年06月12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举行听证的要求。
综上,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对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予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2.对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予以2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冲吉路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拉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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