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藏拉)文综罚字〔2025〕F-000026号
当事人:拉萨某某旅行社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54**********9328)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当事人:岳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身份证 (230*************38)
住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
当事人:雷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身份证 (500*************74)
住所:拉萨市城关区顿珠金融城*******
拉萨某某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一案,经调查:
2025年5月23日接公安部门反映称拉萨某某旅行社组织的入境旅游团游客存在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2025年5月23日19时30分至2025年5月23日22时30分,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向拉萨某某旅行社法人岳某某以及该团导游雷某出示执法证件后,在位于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的拉萨某某酒店,对现场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涉案旅游团队(团号:XCZ****17)、团队共有外籍入境游客18人,该团组团社为广东某某旅行社、地接社为拉萨某某旅行社,该旅游团队于2025年5月20日到达拉萨贡嘎国际机场,旅游线路为拉萨/羊卓雍措/日喀则/双飞7日游,该团于2025年5月23日在位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贡嘎县349国道西北处因18名外籍游客所穿统一定制的衣服上印有违禁图片,被公安民警查获并予以没收,其行为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要求拉萨某某旅行社法人岳某某及导游雷某于2025年05月24日18时00分到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做进一步处理。拉萨某某旅行社法人岳某某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同意接受调查询问,并签字确认。
2025年5月24日我局对拉萨某某旅行社法人岳某某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确认团号为XCZ****17的旅游团队组团社为广东某某旅行社、地接社为拉萨某某旅行社,带团导游为雷某(导游证号:DK*****E)。
2025年5月24日对导游雷某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确认团号为XCZ****17的旅游团队带团导游为雷某,导游证:DK*****E、导游语种:英语初级,导游证有效期限:20250408-20280407,并承认该团从拉萨出发时大部分游客都将统一定制且印有违禁内容的衣服穿在了身上,导游也未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拉)文综检(勘)字〔2025〕C-030523);
2.拉萨某某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岳某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拉萨某某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岳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导游雷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5.导游雷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导游雷某导游证复印件一份;
7.拉萨某某旅行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拉萨某某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9.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进藏确认函(号码:2025****30)复印件一份;
10.团号XCZ****17外宾团队访藏名单表复印件一份;
11.外籍入境游客所穿统一定制衣服上违禁图片的照片;
12.拉萨某某旅行社游客行程单及导游委派单复印件1份;
13.证据照片
拉萨某某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之规定进行处罚。
参照《拉萨市旅游领域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1:适用行为: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未履行报告义务。适用阶次:严重。违法行为表现: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裁量基准: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2025年5月25日经集体讨论,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对拉萨某某旅行社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35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对直接负责人岳某某予以1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导游雷某予以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5日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向拉萨某某旅行社、拉萨某某旅行社直接负责人岳某某、 导游雷某直接送达了(藏拉)文综罚告字〔2025〕F-00002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至2025年06月05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举行听证的要求。
综上,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对拉萨某某旅行社的违法行为予以35000元的行政处罚;2.对拉萨某某旅行社的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
(停业整顿时间:2025年5月25日至2025年8月25日)3.对拉萨某某旅行社直接负责人岳某某予以15000元的行政处罚;4.对导游雷某予以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拉萨某某旅行社、岳某某及雷某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冲吉路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拉萨某某旅行社、岳某某及雷某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拉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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