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拉)文综罚字〔2025〕F-000020号
当事人:杨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身份证:6527*************0427
住所:拉萨市城关区嘎玛贡桑****
导游杨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一案经调查:
2025年04月17日,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接到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综合服务中心诉转案,游客易某某投诉举报西藏某某有限公司导游诱导消费问题:举报旅行社安排导游杨某(女)全程未佩戴导游证,强买强卖藏红花350元,虚假宣传,诱导游客消费,带去藏家村落购买银器,在拉萨唐卡博览中心安排“和尚”算命购买天珠,在藏医药文化馆没有行医资质的“医生”看手相开处方药。2025年4月23日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要求导游于2025年4月24日到拉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2025年4月24日10时33分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向导游杨某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其进行询问。导游杨某涉嫌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执法人员作出如下处理:1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2、制作调查询问笔录。3、导游杨某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同意接受调查询问,并签字确认。此次现场检查于2025年4月23日18时03分结束。
2025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向游客易先生电话联系,易先生电话显示空号,执法人员无法向游客取证认定导游杨某存在诱导消费以及强买强卖等证据。
2025年4月24日导游杨某接受调查询问后承认了在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但没有诱导消费以及强买强卖的行为。违法所得600元。
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导游杨某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2.导游杨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
3.导游杨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导游杨某导游证复印件1份;
5.导游杨某挂靠旅行社西藏某某有限公司现场勘验笔录1份;
6.西藏某某有限公司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7.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9.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梁某某份证复印件1份。
10.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复印件1份。
11.游客提供的聊天记录复印件1份。
12.导游退还游客购买物品的退费证明一份。
13.旅行社向导游处罚的证明1份。
该案中导游杨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综上,杨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之规定,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因兜售的产品费用已退还游客,无违法所得。参照《拉萨市旅游领域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7:适用行为: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适用阶次:较轻。违法行为表现:初次违法,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2025年6月04日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向导游杨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拉)文综罚告字〔2025〕F-000020号,截至2025年06月12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举行听证的要求。
综上,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导游杨某予以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冲吉路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拉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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