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拉 )文综罚字〔2025〕F-000018号
当事人:庞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身份证 4102*************5512
住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
导游庞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一案,经调查:
2025年4月8日上午11时30分拉萨市公安局旅游警察大队民警带着导游庞某来到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称,有游客在抖音上发布该导游在车上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视频,2025年4月8日11时45分至2025年4月8日12时23分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向导游庞某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其开展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经初步调查了解,导游庞某存在在车上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其行为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执法人员作出如下处理:1、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2、制作调查询问笔录。3、导游庞某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同意接受调查询问,并签字确认。此次现场检查于2025年4月8日12时23分结束。
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导游庞某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导游庞某对涉嫌存在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该案中导游庞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游客在抖音平台发布的视频截图1份;
2.导游庞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导游庞某导游证复印件1份;
4.导游庞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导游庞某提供的游客回访录音1份;
6.我局综合服务中心第一时间在游客发布的视频下留言希望能配合我们取证的截图证明1份;
7.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8.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且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予以认可。
导游庞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之规定,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进行处罚。
2025年5月6日我局向庞某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至2025年5月22日庞某未向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参照《拉萨市旅游领域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7,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冲吉路建设银行或者通过微信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拉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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