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易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身份证(5109**********2851)
你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修缮不可移动文物一案,
经调查:2025年02月18日13时48分,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索朗多吉(26010021052)、旦增平措(26010021023)与拉萨市文物局文物督查科科长旦增格曲到位于拉萨市城关区八廓东街某大院进行检查,发现该大院为拉萨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执法人员向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施工方负责人易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后,进入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大院已经局部拆除。
执法人员联合拉萨市文物局现场核查了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施工方的申报材料和相关资质证书,该工程有拉萨市文物局下发的《关于对拉萨八廓古城市级文保大院落架维修设计方案的批复》(拉文物发[2024]179号);该大院作为拉萨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物保护工程分级及资质等级要求表中明确规定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迁移工程、重建工程应当具备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施工二级资质。
该工程由易某某进行维修施工,经核验易某某在不具备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施工2级资质的情况下对拉萨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拆除工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施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 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3、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4、现场负责人易某某同意接受调查询问并签字确认。5、要求现场负责人于2025年02月19日15时30分到拉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作进一步处理。本次检查大院施工方负责人易某某全程在场见证执法。本次检查于2025年02月18日14时15分结束。
2025年2月19日,拉萨市文物局向拉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发了关于《关于对拉萨八廓古城市级文物单位违规建设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的函》,要求对违规建设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2025年2月19日,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队对承接拉萨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的当事人易某某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情况下对拉萨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工程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擅自从事修缮、迁移、重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照片7张。2、现场检查笔录(拉)文综检(勘)字〔2025〕C-000218-01号。3、承接拉萨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施工的易某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当事人易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5、关于同意拉萨市老城区56座古建大院为拉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复复印件一份(拉政复[2011]105号)。6、关于对拉萨八廓古城市级文保大院落架维修设计方案的批复(拉文物发[2024]179号)复印件一份。7、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复印件一份(文物保发〔2021〕30号)。8、拉萨市市级文保大院落架维修项目评估意见复印件一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予以认可。经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上述证据从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核,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足以认定当事人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文物保护工程施工2级资质),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的违法事实。
因本案立案时间为2025年2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2025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对该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较重,且该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施行前,故本案中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2025年3月12日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琼吉主持召开关于“易某某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修缮不可移动文物一案”召开集体讨论,一致认为易某某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擅自从事文物修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同时参照《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适用规定》,对易某某给予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自2025年3月13日给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截至2025年3月21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冲吉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拉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 3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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