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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拉)文综罚字〔2025〕F-000017号

    发布时间:2025-05-15 18:40
    来源:拉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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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拉)文综罚字〔2025〕F-000017

    当事人:西藏日喀则市某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4**********053F)

    法定代表人: 罗某某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路

    西藏日喀则市某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经调查:

    2024年7月10日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在拉萨文旅公众号发布了《关于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2024年10月16日发布了《关于旅行社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情况公示》、2024年12月3日发布了《关于对未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予以责令改正的通知》,截至今日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队对接我局市场科发现仍有99家旅行社未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根据我局市场科提供的西藏日喀则市某某公司涉嫌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的经营行为的线索后,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对该旅行社进行了核查。

    2025年4月4日14时10分,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扎巴玖奈(260100210)、吴金登塔(26010021018)前往位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路的西藏日喀则市某某公司开展检查。检查时该旅行社处于停业状态,执法人员通知了该旅行社负责人罗某某到现场后,又向该旅行社负责人罗某某出示执法证件。进入该旅行社,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有《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载明事项与许可证一致,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西藏日喀则市某某公司负责人罗某某,是否有交纳质量保证金,罗某某表示未曾全额交纳质量保证金,且表示2025年1月份该旅行社就处于停业状态。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拍照取证。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3、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4、该旅行社负责人罗某某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同意接受调查询问,并签字确认。此次现场检查于2025年4月4日14时36分结束。

    通过进一步调查,西藏日喀则市某某公司负责人罗某某表示该旅行社确系由于经营不善,一直未能缴纳旅游质量保证金,且后续不再准备经营了。

    本案中西藏日喀则市某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7月10日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在拉萨文旅公众号发布的《关于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截图;

    2.2024年10月16日发布了《关于旅行社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情况公告》截图;

    3.2024年12月3日发布了《关于对未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予以责令改正的通知》截图;

    4.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

    5.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6.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7.现场取证照片5张;

    8.西藏日喀则市某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西藏日喀则市某某公司法人罗某某委托书1份。

    以上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

    西藏日喀则市某某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建议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机关负责人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冲吉路建设银行或者通过微信支付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拉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4月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杨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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