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城关区善某某商行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9254**********565Q)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住址:拉萨市城关区**路
你单位艺术品经营场所未保留交易相关原始凭证、销售合同等销售记录一案,经调查:2025年3月25日11时20分,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琼吉(26010021030)、索朗多吉(26010021052)向拉萨市城关区**路的城关区善某某商行现场负责人黄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该场所有《营业执照》,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4**********565Q),但无法提供《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只能提供由拉萨市城关区文化和旅游局于2025年3月6日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指出因城关区文化和旅游局于2024年12月16日对城关区善某某商行进行现场和材料的审核,予以行政许可。
营业执照载明事项中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零售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限制的经营活动)。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了以下几方面:1.该场所销售的艺术品是否表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2.是否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由于该场所未能提供销售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此行为涉嫌违反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3、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4、该场所现场负责人黄某某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执法人员要求场所负责人于2025年3月25日15时30分到拉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作进一步处理。
2025年3月25日,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索朗多吉(26010021052)、旦增平措(26010021023)对城关区善某某商行现场负责人黄某某做了调查询问笔录,黄某某承认城关区善某某商行未能保存相关原始凭证、销售合同等原始资料。当事人未保留交易相关原始凭证、销售合同等销售记录,违反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按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照片4张。2、现场检查笔录(拉)文综检(勘)字〔2025〕C-000325-01号。3、城关区善某某商行现场负责人黄某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当事人城关区善某某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当事人城关区善某某商行提供的由城关区文旅局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6、当事人城关区善某某商行现场负责人黄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7、拉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核实城关区某商行名称的函》。8、城关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核实城关区某商行名称的复函》。9、城关区善某某商行授权委托书一份。
该案当事人未保留交易相关原始凭证、销售合同等销售记录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予以认可。经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上述证据从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核,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足以认定当事人城关区善某某商行未保留交易相关原始凭证、销售合同等销售记录的违法事实。
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2025年4月7日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琼吉主持召开关于“城关区善某某商行未保留交易相关原始凭证、销售合同等销售记录一案”召开集体讨论,参会人员一致认为城关区善某某商行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属于情节严重,应参照《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适用规定》,给予城关区善某某商行30000元的罚款。
自2025年4月8日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起,截止2025年4月16日前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冲吉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拉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