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藏某某会所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54********UY7D)
法定代表人:旦某某
住址:西藏拉萨**路
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一案,经调查:
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于抖音平台巡查时,发现抖音号那某某(sj****06)、抖音号藏某某会所(4962***3809)2月19日上传有藏某某会所未成年人上台演出的视频。2025年2月24日20时15分至2025年2月24日21时30分,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嘎玛坚才(26010021019)、吴金登塔(26010021018)依法向藏某某会所现场负责人贡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后,到位于西藏拉萨**路的藏某某会所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有《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载明事项与许可证一致。通过对该场所二楼监控室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取监控视频时发现该场所于2025年2月19日凌晨4时6分有未成年人(女)上台演出,表演了一首歌曲、一支舞蹈。通过询问该场所负责人,称该未成年人为股东扎某某好友之女,邀请上台表演了一首歌曲、一支舞蹈,该行为涉嫌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3、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4、要求该场所提供该未成年人身份信息。5、现场负责人贡某某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同意接受调查询问,并签字确认。6、执法人员要求场所负责人于2025年2月25日10时00分到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做进一步处理。
2025年2月25日对藏某某会所现场负责人贡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该场所负责人承认当晚接纳了该未成年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照片张。2、现场检查笔录(拉)文综检(勘)字〔2025〕C-010224号。3、藏某某会所现场负责人贡某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当事人藏某某会所《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5、藏某某会所法人旦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6、藏某某会所现场负责人贡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藏某某会所委托书一份。8、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份。该案当事人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予以认可。经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上述证据从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核,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足以认定当事人藏某某会所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025年2月26日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琼吉主持召开关于“藏某某会所接纳未成年人一案”召开集体讨论,一致认为应参照《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适用规定》: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2年内第一次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调查询问发现,该未成年人未在场所内消费,所以无违法所得。 因此,给予藏某某会所15000元的罚款。
自2025年2月26日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起,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一万伍仟元整(1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冲吉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拉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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