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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拉)文综罚字〔2025〕F-000011号

    发布时间:2025-05-15 18:30
    来源:拉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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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拉)文综罚字〔2025〕F-000011

    当事人:拉萨**工艺馆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54**********TH33)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住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号

    你单位未保留交易相关原始凭证、销售合同等销售记录一案,经调查:

    2025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网民“木某某”在抖音发布了游客在拉萨**工艺馆购买唐卡上当受骗信息,2025年2月23日14时50分至2025年2月23日15时20分,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嘎玛坚才(26010021019),索朗多吉(26010021052),旦增平措(26010021023)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号拉萨**工艺馆经营者余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该场所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4**********TH33),有《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编号为(5401****0107)。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了以下几方面:1.该场所销售的艺术品是否表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2.是否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3.该场所是否联合出租车将游客带到拉萨**工艺馆,误导消费者消费该场所销售的唐卡等艺术品,该场所经营者余某某现场否认与出租车联合将游客带到该场所消费的行为,此行为属于出租车个人行为和同行恶意竞争行为。该场所未能提供销售原始凭证,此行为涉嫌违反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3、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4、该场所经营者余某某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执法人员要求场所负责人于2025年2月24日10时00分到拉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作进一步处理。

        2025年2月24日,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队对拉萨**工艺馆经营者余某某、唐卡师久某某做了调查询问笔录,承认该场所从2024年8月27日开业至今,未能保存相关原始凭证,拉萨**工艺馆与唐卡师没有签订销售合同,当事人未保留交易相关原始凭证、销售合同等销售记录,违反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按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照片6张。2、现场检查笔录(拉)文综检(勘)字〔2025〕C-000223-01号。3、拉萨**工艺馆经营者调查余某某询问笔录一份。4、唐卡师久某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5、当事人拉萨**工艺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当事人拉萨**工艺馆《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7、当事人拉萨**工艺馆经营者余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该案当事人未保留交易相关原始凭证、销售合同等销售记录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予以认可。经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上述证据从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核,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足以认定当事人拉萨**工艺馆未保留交易相关原始凭证、销售合同等销售记录的违法事实。

    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2025年2月24日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琼吉主持召开关于“拉萨**工艺馆未保留交易相关原始凭证、销售合同等销售记录一案”召开集体讨论,参会人员一致认为拉萨**工艺馆“唐卡事件”影响恶劣,在网络上造成负面舆情,抹黑了拉萨旅游城市形象,应参照《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适用规定》,给予拉萨**工艺馆30000元的罚款。

    自2025年2月25日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起,截止2025年3月5日前当事人未向我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冲吉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拉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 35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杨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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