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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拉)文综罚字〔2025〕F-000016号

    发布时间:2025-05-15 18:38
    来源:拉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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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拉)文综罚字〔2025〕F-000016

    当事人: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4**********17XN

    法定代表人: 张某某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栋(营业执照地址不符)

    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经调查:

    2024年7月10日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在拉萨文旅公众号发布了《关于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2024年10月16日发布了《关于旅行社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情况公示》、2024年12月3日发布了《关于对未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予以责令改正的通知》,截至今日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队对接我局市场科发现仍有99家旅行社未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根据我局市场科提供的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的经营行为的线索后,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法队及时对该旅行社进行了核查。

    2025461545,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巴桑顿珠(26010021062)、吴金登塔(26010021018)前往位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栋(营业执照地址不符)的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检查时该旅行社处于停业状态。执法人员通知了该旅行社法人张某某到现场后,因法人在内地,委托现场负责人周某某全权负责此事,现场负责人周某某递交了委托书。随后执法人员向该现场负责人周某某出示执法证件。进入该旅行社,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有《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现场负责人周某某称因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张某某个人债务原因被纳入黑名单,地址无法变更。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周某某是否有交纳质量保证金,现场负责人周某某表示未曾交纳质量保证金,且表示2024年10月底该旅行社就处于停业状态。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拍照取证。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3、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4、该旅行社现场负责人周某某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同意接受调查询问,并签字确认。此次现场检查于2025年4月6日15时55分结束。

    经核查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的经营行为,要求该旅行社限期改正违规经营行为。在整改时限到期后,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经营单位涉及的违规经营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再次复查,发现该旅行社未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其涉及的违规经营行为,已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7月10日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在拉萨文旅公众号发布了《关于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

    2、2024年10月16日发布了《关于旅行社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情况公示》。

    3、2024年12月3日发布了《关于对未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予以责令改正的通知》。

    4、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5、现场勘验笔录1份。

    6、证据照片4张。

    7、调查询问笔录1份。

    8、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张某某委托书1份。

    9、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1、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

    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机关负责人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西藏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冲吉路建设银行或者通过微信支付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拉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4月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杨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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