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西藏宇某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4**********2Y25)
负 责 人:罗某某
住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大道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案一案,经调查:
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25年2月21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协查通知》,称拉萨市某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内部资料性印刷发行活动。2025年2月24日16时56分,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嘎玛坚才(26010021019)、吴金登塔(26010021018)同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执法监督处江翔(26010021009)、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安全监管处杨剑,在对西藏宇某某公司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拉萨市柳梧新区**大道的西藏宇某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场所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出版物印刷、出版物零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有《印刷经营许可证》。
文化安全监管处杨剑携带了拉萨市宣传部主办的《拉萨宣传》2024年第1期、2024年第2期、2024年第3期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示给当事人。当事人表示这几本书是由该公司印刷的。但是暂时提供不了相关手续。
执法人员在西藏宇某某公司厂房内发现已出版印刷的5类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提供以上5类和《拉萨宣传》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现场负责人邓某某表示目前该公司处在停工状态,工作人员还未回来,待回来后再向执法部门提交相关手续。执法人员要求西藏宇某公司现场负责人于2025年3月11日到拉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以上5类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相关手续。
1.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制作并下发了《抽样取证凭证》(拉)文综抽字〔2025〕C-000001号、《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编号:20250224);3.现场给当事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拉)文调通字〔2025〕第010224号;4.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整个执法检查过程有西藏宇某某公司现场负责人邓某某全程在场见证。此次现场检查于2025年2月24日18时15分结束。
经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西藏宇某某公司负责人罗某某、现场负责人邓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创见》系列、《拉萨宣传》系列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属于涉嫌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
2025年3月11日,经批准依法对西藏宇某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一案立案调查,案件指定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嘠玛坚才(26010021019)、吴金登塔(26010021018)为办案人员,负责对本案进行调查。
2025年3月13日,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西藏宇某某公司负责人罗某某进行了第二次调查询问。经调查询问,当事人表示仓库内还剩下:《创见》系列共计221册,《拉萨宣传》共计12册。加上2025年2月24日《抽样取证凭证》(拉)文综抽字〔2025〕C-000001号抽取的部分内资,共计24种236册。此次清点内部资料出版物由西藏宇某公司负责人罗某某本人清点后,由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嘎玛坚才再次清点,数量核实无误。
同日,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嘠玛坚才(26010021019)、吴金登塔(26010021018)对当事人西藏宇某某公司负责人罗某某下发了《扣押决定书》(拉)文综封(扣)字〔2025〕第0001号及《扣押物品清单》。
该案当事人西藏宇某某公司未经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当事人西藏宇某某公司的行为确系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该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现已查明当事人印刷的《拉萨宣传》系列违法经营额为33300元,足以证明西藏宇某某公司的违法行为以营利为目的。
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的取证照片10张;2.现场检查笔录(拉)文综检(勘)字〔2025〕C-010224号1份;3.对西藏宇某某公司负责人罗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平面设计和排版工作人员邓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抽样取证凭证》(拉)文综抽字〔2025〕C-000001号;5.《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编号:20250224);6.当事人西藏宇某某公司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4**********2Y25)复印件1份;7.当事人西藏宇某某公司负责人罗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相关人员的主体资格);8.西藏宇某某公司平面设计和排版工作人员邓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9.西藏宇某某公司《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4**********2Y25)复印件1份;10.西藏宇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1.《印刷经营许可证》((藏)印证字第009号)复印件1份等相关证据;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予以认可。经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上述证据从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核,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足以认定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该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态度端正,积极改正,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执法人员参照《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适用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壹万元(10000元);2.没收非法编印内部资料:236册。
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8日给西藏宇某某公司负责人罗某某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拉)文综罚告字〔2025〕F-000013号,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万元(10000元);2.没收非法编印内部资料:236册。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冲吉路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拉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没收物品清单》编号:(拉)文综收物字〔2025〕0001号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