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处罚决定书
(拉)文综当罚字〔2024〕C-000002号
当 事 人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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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及编号 |
91540191MAB0520MX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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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等 |
联系电话 |
139××××4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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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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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和证据 |
2024年01月08日16时25分至2024年01月08日16时40分,拉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吴金登塔(26010021018)、嘎玛坚才(26010021019)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加荣路德吉康居园10栋2-2号的半糖电竞加荣路店检查,检查时该场所证照齐全,执法人员通过检查该场所的《上网巡查登记本》时,发现该场所从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1月8日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其行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巡查登记本进行取证。2、对该场所现场执法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整个执法过程有半糖电竞加荣路店负责人旦增贡秋现场见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拉)文综检(勘)字〔2024〕C-00002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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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理由 和依据 |
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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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
2024年01月08日 17时00分 |
处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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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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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冲吉路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拉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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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2024年01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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