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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场处罚决定书(拉)文综当罚字〔2024〕C-000003号

    发布时间:2024-02-26 10:59
    来源:拉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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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场处罚决定书

    (拉)文综当罚字〔2024〕C-000003号

    当 事 人

    名称

    城中嘉南工艺品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

    营业执照

    92540193MACXR1P593

    负责人

    识布色

    联系电话

    178××××5559

    住所(住址等)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违法事实

    和证据

    2023年11月23日16时01分至2024年01月23日16时30分,拉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旦增平措(26010021023),吴金登塔(26010021018)依法向城中嘉南工艺品店的法人识布色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拉萨市城关区丹杰林巷1-4号的城中嘉南工艺品店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该店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载明事项无出版物发行相关事项,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店存在货架上摆放《光明之路》等共6种书籍共计115本用于购买工艺品时赠送的形式进行销售的行为,其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3、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4、现场负责人识布色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同意接受调查询问,并签字确认。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拉)文综检(勘)字〔2024〕C-00004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

    和依据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时间

    2024年01月24日 18时14分

    处罚地点

    拉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处罚内容

    给予警告、没收其非法出版物《光明之路》等6种共计115本。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冲吉路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拉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拉萨市文化(文物)局

    2024年01月24日

    责任编辑:曲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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