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处罚决定书
(拉)文综当罚字〔2024〕C-000003号
当 事 人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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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及编号 |
92540193MACXR1P5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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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178××××5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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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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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和证据 |
2023年11月23日16时01分至2024年01月23日16时30分,拉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旦增平措(26010021023),吴金登塔(26010021018)依法向城中嘉南工艺品店的法人识布色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拉萨市城关区丹杰林巷1-4号的城中嘉南工艺品店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该店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载明事项无出版物发行相关事项,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店存在货架上摆放《光明之路》等共6种书籍共计115本用于购买工艺品时赠送的形式进行销售的行为,其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3、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4、现场负责人识布色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同意接受调查询问,并签字确认。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拉)文综检(勘)字〔2024〕C-00004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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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理由 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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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
2024年01月24日 18时14分 |
处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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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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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冲吉路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拉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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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2024年0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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