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处罚决定书
(拉)文综当罚字〔2024〕C-000004号
当 事 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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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号码 |
372925××××××××4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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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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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59××××2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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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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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和证据 |
2024年1月23日16时23分至2024年1月23日18时00分,拉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旦增平措(26010021023)、吴金登塔(26010021018)对位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万达广场金街附近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摆地毯且出售各种书籍100余本,执法人员向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后,发现当事人所持有《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与经营地址不符。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自2020年至今未年审,经核实拉萨市新闻出版局,已无任何报备资料。韦尹彬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对该场所现场执法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3、下发了《当场处罚决定书》。4、现场负责人韦尹彬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拉)文综检(勘)字〔2024〕C-00004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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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理由 和依据 |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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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
2024年01月23日 18时40分 |
处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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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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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冲吉路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拉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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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2024年0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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