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6日 星期一

logo
  • 登 录    |    注 册    |   
  •     |   
  • 无障碍
  •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 基本信息 / 政务服务

    拉萨市文化和旅游行政处罚“首违免罚”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5-07-14 16:40
    来源:拉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访问量:
    【打印文本】
    分享到:

    为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在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工作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制定《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首违免罚”》现作如下说明:

    一、适用原则

    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对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警告或可给与罚款的,实行首违免罚

    二、适用范围

    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领域以及不触碰文旅市场监管“红线”的,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

    以下几方面不适用首违免罚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

    (十一)其他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民利益的情形。

    三、“首违免罚”的定义

    首违免罚清单:首违免罚是指根据文旅市场执法领域法律、法规或规章,从执法实际出发,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采取说服教育、行政告诫等执法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文旅市场首违免罚事项清单共14项。

    序号

    处罚事项

    首违免罚的情形

    首违免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首违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行政告诫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首违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行政告诫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首违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行政告诫

    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首违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行政告诫

    5

    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首违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行政告诫

    6

    娱乐场所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首违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行政告诫

    7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首违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行政告诫

    8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首违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行政告诫

    9

    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首违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行政告诫

    10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首违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行政告诫

    11

    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首违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行政告诫

    12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首违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行政告诫

    13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行政告诫

    14

    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未按规定参加培训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首违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行政告诫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责任编辑:杨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