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文物行政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处理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三)属于文物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并确定2名以上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三条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对涉案文物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三)收集、调取其他有关证据。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报告所属文物行政部门,并办理立案手续。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出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新闻出版行机关在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行政机关在
第十八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对控告、检举的违法行为经审核基本属实的,应当及时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告知控告人或检举人。
第十九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指定或者交办的、当事人主动交待的和通过其他方式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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