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6日 星期一

logo
  • 登 录    |    注 册    |   
  •     |   
  • 无障碍
  •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答复
    发布时间:2024-06-17 11:31
    来源:文物局
    访问量:
    【打印文本】
    分享到:
    【 提案 】

    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382号(G类024号)提案的答复

    【建议内容】

    关于完善拉萨市辖区各类寺庙修缮项目调研的提案

    【办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及国家文物局印发的《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履行报批程序。

    结合市文物局工作职能,本单位负责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监管工作。如寺庙属于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其涉及的文物建筑的保护项目须报市文物局审批。如寺庙属于其他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需按照相应级别报请相应级别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如寺庙属于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以上级别文物保护单位,可按照国家文物局印发的《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文物局印发的《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提交修缮设计方案等材料,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因市级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仅有7万元,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有54处,故无法解决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项目经费。目前,由我局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项目在开工、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均邀请寺庙类文物保护单位僧人参与监督。

    责任编辑:赤列央宗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