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违规案件处理规程
(一)立案审批
对在投诉处理中涉及的违规案件、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旅游违规案件或收到举报的旅游违规案件,在5日内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初查,并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报告》,报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落实承办人。
(二)调查取证
1、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前应先向被调查人出示旅游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制作调查笔录。
2、调查取证过程中,需依法扣押当事人物品、证件或收集证据时需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制作《暂扣物资专用票据》或《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交当事人。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在7日内作出处理。退还扣押物品或退还登记保存的证据时,应分别制作《退还扣押物品清单》或登记存证据退还清单》。
3、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
(三)调查终结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支队长审核后,报领导作出批示。
(四)事前告知
拟对违规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时,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支队长或分管领导审核后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准备时间不少于3日。当事人作主陈述和申辩的,应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
(五)听证
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组织听证。
(六)决定和送达
先由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呈批报告》,经领导审批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追缴没收财物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或代收人,并要求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七)执行
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承办人应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处理。
(八)结案、归档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应在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20日内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报领导审批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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